星際酒店終極敗訴課稅256萬

2016年6月14日

星際酒店有限公司兩年前獲通知二○一一年間的旅遊稅為二百五十六萬多元,其不認同結算,針對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除通訊及洗衣服務外,其他輔助性服務均屬旅遊稅課稅對象,駁回上訴。

 

星際酒店認為,旅遊稅課稅對象僅為酒店場所在其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服務的價格,輔助性服務非酒店場所特有。

 

終院合議庭認為,正如被上訴合議庭裁判的見解,特定活動是指由酒店場所提供的活動,不論是主要的、還是輔助性的。若如上訴人解釋輔助性服務不是酒店場所持有為正確,《旅遊稅規章》中將有關場所在通訊及洗衣方面提供的輔助性服務的價格排除在課徵對象之外就變得沒有意義。

 

據規章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旅遊稅課徵對象為在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服務,故酒店場所提供的輔助性服務是在該場所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的,唯一不算在課徵對象內的輔助性服務是通訊及洗衣方面的服務,其餘服務都應被徵稅。

 

星際酒店還認為,被上訴的行為從根本上更改了對《旅遊稅規章》第一條的法律解釋,違反了善意原則。

 

終院指出,判斷哪些服務應被徵稅的受約束的活動範圍內,不存在違反構成自由裁量權內部限制的法律原則問題。

 

合議庭補充,在行政當局受約束的活動中,只要當局認為之前對法律規則的解釋不合法,可以更改有關解釋,不論對私人有利還是不利。如果作出不利於納稅人的更改,那麼納稅人不能主張維持之前違法情況的權利。納稅人可以提出質疑或有違法的行政行為。“在自由裁量行為範圍內,如果今天的公共利益對行政當局採取一個與以往在相似或相同的個案中所作出的不同的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時,基於良好行政或情勢變遷的理由,可以排除適用先例原則,而排除先例必須提出解釋不適用該項原則的事實和法律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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