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慣犯十三罪成囚七年

2016年6月16日

本地男子於內地詐騙被收監八年,出獄回澳不久涉重操故業,訛稱認識賭廳高層,可在預設賭局中“出千”贏大錢、投資賭股,或協助外地人進入賭場工作,十二人誤墮騙局。男子昨被初院裁定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九項詐騙罪及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成,十三項罪競合後判監七年,須賠償各受害人損失。

 

被告郭志強,四十一歲,二○○三年於內地被監十一年,服刑八年後出獄。

 

案情透露,二○一三年三月,郭向兩名內地女子聲稱在賭場做荷官,可協助投資賭股,只要每人付六十萬元,每月便可獲一成豐厚利潤。因有利可圖,事主倆將合共一百二十萬元交予郭投資賭股。

 

二○一五年四月,八名菲律賓人口耳相傳下,誤信郭可介紹她們來澳工作,除了一人給付郭七千元介紹費,其餘每人支付六千元。五月再有越南人介紹兩名越南親友給郭,以期到路氹城某賭場工作,但在交付二萬六千元介紹費後,郭失去聯絡。

 

二○一五年八月初,有本地男子根據一則聲稱可協助賺錢的短訊,聯繫到郭,被告知認識賭廳高層,可在預設賭局中“出千”贏大錢。事主將八十萬元交予郭做賭本,惟事後郭告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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