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涉款逾六千萬

2016年6月6日

某地產集團上月底被揭非法集資,有出席澳門論壇的嘉賓認為應明確非法集資的定義,並倡提高“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的刑罰。司警局經濟罪案調查處長陳楚民透露,有關案件的涉案金額已升至六千六百萬,調查難度非源於法律概念,而是在集資未爆煲時,事主不願配合調查。

 

澳門論壇昨日上午十一時假黑沙環公園,以“非法集資越爆越多,貪字變貧監管粗疏”為題,討論被揭發的非法集資活動。陳楚民、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副總監黃立峰、執業律師梁永本、地產業總商會理事長葉建華、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余榮讓擔任嘉賓。

 

司警上月三十一日發佈案件,陳楚民提到,截至上周六,新增二十四名市民報案(即受害人增至四十八名),涉案總金額從三千三百萬增至六千六百萬港元,正追緝涉案人士,不便透露人數,呼籲未報案受害人盡快與司警聯絡。有意見指本澳法律未有非法集資的清晰概念,他不認為法律存在灰色地帶,調查難度非來自法律概念,而是在有關集資行為爆煲前,沒有被害人願意配合司警調查或提供證據,造成偵查困難。提醒市民投資前理性分析,思考高回報背後的風險。

 

就法律方面,黃立峰指本澳已有“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等類似非法集資的法律概念。根據其上月底掌握的數字,案件牽涉銀行數目、銀碼較小,且有關貸款基本有足夠擔保,相信對銀行整體穩定無影響。至於有指涉案人向銀行“報大數”借貸,他稱當局在二○一○年推出了銀行按揭指引,規定銀行要作貸款評估、評估結果不等於買賣合約的價錢、審批者與估價者不能是同一人、負責人員要有適當資格及足夠經驗、當涉大額貸款須由外部第三方作獨立評估,故基本上看不到報大數情況。黃立峰坦言,即使違法者受刑事處罰,亦絕不等於受害人能追回款項。呼籲市民投資前,留意有關機構是否獲金管局認可,當局亦要加強金融教育。歡迎公眾向金管局及司警舉報懷疑違法情況。

 

梁永本相信可借鑒外地法律完善定義,並有感要提升“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兩年以下徒刑的刑罰,否則會與巨額詐騙、巨額濫用信用罪等的量刑不符。他指出,《民法典》規定違反法律的法律行為無效,故非法集資所簽訂的協議並無效,苦主要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余榮讓認為金管局的抽查以及司警的偵查工作可加強,並倡做好各賭場籌碼的管理工作,因賭場發出的籌碼數值大,萬一娛樂場倒閉,牽連甚廣。葉建華則認為“冇免費午餐”,政府管太多需付出行政成本,成年人要為自身的投資行為負責,又指金管局的按揭規範、正審議的“租務法”令地產從業員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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