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洗錢百三億囚十年半

2013年1月24日

青年洗錢百三億囚十年半

一名內地青年被指使在港開戶口“洗黑錢”達一百三十一億港元,廿三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罪成,判監十年半。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判刑時形容,該案是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洗黑錢”案,認為在香港涉及“洗黑錢”的個案和金額都有上升趨勢。根據上訴庭“洗黑錢”最高判監十四年的案例,有關當局應該研究是否要提高刑罰。

杜麗冰說,被告雖在內地受人指使,但亦負責處理在香港開戶口和開立公司的工作,有一百萬港元是從澳門傳入,反映案件涉及國際層面。過程中,被告透過匯款代理,以中介角色存入款項,建議執法部門要多留意有關情況。

案情指出,報稱是商人的被告羅俊城,○九年八月至一○年四月期間,持雙程證來港,成立一間發展有限公司,並以公司和個人名義,在集友銀行開戶,合共存入和提取一百三十一億港元的款項。被告又曾經將四項大筆款額,由公司帳戶轉至個人賬戶,用作買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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