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窩注判囚僅前莊荷緩刑

2016年5月7日

前莊荷涉三年前串謀三人在賭檯上“窩注”,同黨於開彩後瞬間投注,前莊荷視而不見,如常派彩。前莊荷早在初級法院受審時認罪,並提存了廿八萬多元作為賠償。任職商人的次被告拒認罪。合議庭經審理後,昨日裁定四人分別入獄三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僅前莊荷獲緩刑三年。


四名男被告依次為現職廚師學徒的潘X杰、商人楊傑榮、李滿民及戰國一。李及戰為內地人,缺席受審及宣判。

 

案情顯示,二○一三年五月,潘串謀楊、李及戰,多次於當值時由楊作小額投注掩人耳目,開彩後潘故意面向其他賭客,同黨迅速投注大額往相應位置,潘如常賠出彩金。其中三次作案時,因其他賭客發現有人“窩注”,令潘未能得逞。

 

合議庭主席周豔平宣判時指出,經過庭審控訴書所載的事實大部分獲得證明,從楊與李,或與戰進入賭場時有目標到潘當值的賭檯賭博,之後分開兩邊而坐,楊作小額投注,看牌時動作不尋常,以至容許其他被告在開彩後大額投注仍視而不見,事後一同離開,毫無疑問非巧合之事,楊的解釋不能採信


四名被告被控多項公務上之侵佔罪,但合議庭一貫立場是賭場員工不等同於專營公司員工,即不等同於公務員,應以普通私人規範的信任濫用罪論處。判處潘觸犯六項普通信任濫用罪、三項巨額信任濫用罪、三項未遂的信任濫用罪。因他開庭前提存廿八萬多元用作賠償予受害人,具特別減輕情節,數罪競合判監三年。並因他願主動賠償,表現後悔,犯罪所得金額亦非十分龐大,准緩刑三年。

 

另楊、李及戰分別被判監四年六個月、四年三個月及三年六個月,須與潘賠償各自導致受害人損失的部分。倘潘提存的金額有剩將退回。楊當庭透過律師提出上訴。法庭對他採取禁止離境、定期報到等強制措施,對李及戰發出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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