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內地漢涉貴利禁錮囚三年

2015年11月15日

兩名內地男子涉伙同他人放數,留置債仔證件及禁錮,被初級法院裁定一項文件索取或接受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成。法庭經翻看酒店的錄像片段,無法認定事主被禁錮的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故將具有加重情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改判為普通罪,兩罪並罰,重判兩人入獄三年,並發出拘留命令狀。


兩名被告依次為王小軍(三十歲)、胡義寧(四十歲),均缺席。

 

案情指,二○一四年九月九日,一名姓邱的男子在皇家金堡娛樂場輸光後,被包括胡的兩名男子遊說借錢。經商議,自稱老闆的人借出八萬港元,雙方訂明事主每次贏錢需扣起百分之十五作利息及交出證件抵押。未幾事主全數輸清,被抽取四萬港元利息。

 

翌日凌晨約四時,因事主無錢償還,胡、王及陳姓男子禁錮事主於金沙城中心一客房內,十二日上午約十一時,事主乘被告不察逃離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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