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駁回貴利漢減刑上訴

2015年6月26日

五人放數及禁錮落得身陷囹圄或守行為的下場,其中一人認為量刑過重,且他認罪,應獲減刑,故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指被告是以現行犯身份被拘,對犯罪事實自認則顯得意義不大,同時,被告被判處的刑罰均接近各罪刑罰的下限,駁回其上訴。

 

案情指,自二○一一年六月起,首兩名被告協同在賭場放數,同年十二月十七日,首被告在某酒店內問被害人是否需借款賭博,經協商被害人借款廿五萬港元,條件是每投注以六、七、八點贏出時抽取賭注額兩成作為利息。五名被告分工合作,有人負責陪賭,有人則負責兌碼及監視。經一輪鏖戰,被害人輸清光並被抽取至少約十萬港元籌碼的利息,隨後遭到禁錮。直至十二月二十日被害人仍未能償清欠債,伺機用電話求救,警員接報營救出被害人及拘捕五被吿。

 

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於去年四月三十日作出判決,裁定其中三人觸犯一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兩人各觸犯其中一項罪名。五名被告依次判處入獄一年九個月,禁止進入賭場三年;囚兩年三個月,緩刑三年,禁止進入賭場三年;囚一年九個月,禁止進入賭場三年;囚一年三個月;囚一年,緩刑兩年,禁止進入賭場三年。

次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指判刑過重,且應該考慮對他適用刑罰特別減輕的規定,因其“對被指控的事實完全及毫無保留地承認”。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指其“對被指控的事實完全及毫無保留地承認”,由審判紀錄和被上訴的裁判來看,的確如此。然而,合議庭認為這一情節不足以符合適用刑罰特別減輕的條件,因為被告是以現行犯身份被拘,相較而言,其對犯罪事實自認則顯得意義不大。同時,合議庭也認為不存在量刑過重的情況,事實上,被告被判處的刑罰均接近各罪刑罰的下限,從預防的必要性來看,已看不到減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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