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澳门赌场洗钱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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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澳门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现状,澳门金融情报办公室于1月14日公布了可疑交易报告(STR)统计结果,据报告显示:2012年1-6月澳门博彩业可疑交易举报982宗,较2011年同期的746宗增加了31.6%,来自金融业举报占总数量的29.4%,而由博彩业举报的约占70.4%。金融情报公室向检察院举报115宗。

历史数据显示:澳门2011全年所收到的STR數量1563宗,2010年是1220宗。

提到澳门赌场的洗钱问题,先要为读者介绍一下澳门博彩中介人和其可能被利用进行洗钱的背景情况。

博彩中介人

博彩中介人是一个与赌场有合约关系之独立经营者。他们会利用各项奖赏去吸引那些在旗下贵宾厅进行博彩的客户。博彩中介人会为客户安排一个包含交通、住宿及提供资金调配服务的旅行团,以鼓励客户在赌场内消遣。

博彩中介人依靠中介者介绍客人,一般他们会选择高资产价值的客户而不会选择一般市民。他们依靠佣金或各种费用来维持他们的业务。佣金包括:

  • 博彩账户金额之百分比;
  • 泥码之佣金;
  • 现金筹码之佣金;
  • 按客户损失计算之佣金;
  • 赌场理论上赢款之百分比。

客人和钱怎样流向赌场?

博彩中介人活动漏洞是他们利用第三者将大量金钱输送到外地及各赌场。客户一般依靠博彩中介人替他们调拨资金,这样会很难辨别出资金的来源及客户的身份。

若博彩中介人串同客户进行清洗黑钱活动,甚至是罪犯利用他们将不法资金与合法资金融为一体,这会令资金来源及客户的身份识别更为困难。

博彩中介人也会替客户汇款,但负责发送和接收款项的金融机构或娱乐场并不了解博彩中介人客户的身份。基于当地的反洗钱及反恐怖活动融资监管要求,博彩中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须为其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但监管机构仍要面对娱乐场之间资金跨境转移的挑战。

透过博彩中介人清洗黑钱的疑点

  • 客人拒绝透露身份;
  • 利用代表或第三者以现金买入筹码;
  • 在没有博彩的情况下,中介人赎回现金;
  • 拒绝透露买码资金的来源;
  • 买码资金是来自公司;
  • 客人买入筹码的价值与他的职业不相称;
  • 中介人签发支票给作为竞争对手的赌场;
  • 在没有证明赢钱的情况下转移资金给客人;
  • 客人经常要求中介人以低于报告门坎的金额签发支票。

案例

案件:利用博彩中介人及娱乐场贵宾厅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调拨资金

一位商人由于外汇管制不能从其国家A进行大额汇款到国家B。在博彩中介人的帮助下,他把资金转移到当地的一个赌场贵宾厅,并由该贵宾厅通知位于国家B的一名地下钱庄汇款人。汇款人然后会安排所需资金付予受益人。

而国家B如有国民希望于国家A的娱乐场博彩但难以携带大量现金时,他们可以透过同一个地下钱庄汇款人安排汇款,而该汇款人会通知有关客人的详细资料予国家A的贵宾厅。

当这些客户到达了贵宾厅后,他们便可立刻获得该金额并进行博彩活动。贵宾厅及地下钱庄汇款人会在之后进行对数,双方基本上是不需要有资金交收。

疑点:

1.该汇款请求是通过地下渠道来进行,在国家A和B之间的并没有资金的实际调拨;

2.缺乏对汇款人尽职调查的措施;

建议:

1.博彩中介人应该记录其客户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2.赌场和监管当局应该向博彩中介人强调识别客户的重要性。

中介人如何通过另类汇款方式将资金在国家及地区之间转移

有些地区的博彩中介人会使用正式或非正式的汇款系统。博彩中介业务的性质往往有利中介人使用非正式汇款,而博彩中介人在不同的司法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代理人协助。

娱乐场或博彩代理人可以利用其分支机构在外地安排资金转移到赌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以下例子介绍博彩中介人如何将资金在国与国之间转移的方法。

案例-走私现金

一名赌场中介人收到一个来自国家A的赌客款项,但该赌客想在国家B赌博。中介人于是将款项带到国家A的一家商店,该商店将款项细分为几份,再由多位“职业水客”带到国家B。

另一位代理在国家B收集这些细分现金后会通过现金存款、支票存款、银行转账过户及汇款等方法存入当地博彩中介人的银行户口。

当收到全额时,赌场中介人再将款项转换成本票并交予娱乐场贵宾厅。之后贵宾厅便会按本票金额发出泥码给该位国家A的赌客。当赌客从赌桌赢到现金后,会将现金给予赌场中介人经地下钱庄汇回国家A。

澳门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和风险缓减措施

澳门的博彩承批公司*亦有接受客户通过博彩账户存取资金或以汇款方式偿还博彩信贷。客户存款时可自行直接汇款到承批公司的指定银行户口,至于调走资金时客户也可指定一收款户口提取资金。在存入款项时,客户往往会通过海外代理(如货币兑换商)电汇到承批公司之子公司的银行户口。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承批公司都必须取得并核实汇款人及收款人之身份,特别是当汇款人或收款人并不是客户本人时。承批公司必须清楚了解汇款者或收款人(第三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及为何这笔资金是由第三者而非由客户自己汇出或接收。

根据第7/2006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2款,当客户之活动是由第三者代为执行时,博彩业经营者有义务查明该代理人的身份。

第2/2006号法律第七条第一款第2及第4项亦要求博彩业经营者当发现客户活动怀疑涉及洗黑钱,或涉及金额到达博彩监察协调局所定限额时,博彩业经营者有义务识别及记录有关活动。

博彩公司因此须识别并核实所有汇款到博彩账户之人士或由博彩账户接收汇款人士的身份(博彩账户包括客户于博彩中介人所开的户口),并保持正确的记录。

此规定也适用于第三者以本票/支票签发形式存入赌场之博彩款项。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小组FATF建议

金融行动特别组织(FATF)是一个国际性组织,目的为专门研究及制定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以至最近期关于大杀伤力武器融资的相关措施,并为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建议作为实施该等目的的基本框架。

时至今日,FATF共有36个会员国家以及遍布全球超过180个国家的FATF同类地区性组织共同参与,相关建议也成为了各大国家的反清洗黑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纲领性标准,在全球被广泛使用。

为使有关建议能紧贴时势发展并应付最新的清洗黑钱威胁,FATF花了两年的努力对有关建议进行修订,最终在2012年2月举行的FATF全体大会上获会员一致通过采纳,新修订的FATF建议将由原来40+9项建议重新整合为分类成7部份的40项建议。

是次修订可提供各国政府更强而有力的体系,以进一步打击严重罪行及在国际金融体系间浮现的最新犯罪威胁。

此外,新修订的FATF建议也可促进各个国家的机构采取更有效的监控措施,由识别银行客户的开户身份资料以至调查、检控及充公资产等不同领域上,全面地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活动。在国际层面上,FATF亦会持续监控及推动各国实施的相关建议。

最新修订的FATF建议已将反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的监控措施融为一体,所涵盖的范围及深度亦大大提高,正如引入打击制造大杀伤力武器融资的新措施、更有效地处理来自贪污及税务的犯罪所得、加强高风险情况的监察要求和容许国家采用具针对性的风险为本措施来处理与日俱增的可疑交易等。

  •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就联合国安理会的要求,通过贯彻的针对性经济制裁措施,以打击制造大杀伤力武器的融资;
  • 提高透明度以使罪犯及恐怖份子更难掩饰其身份或以法人及法律安排隐藏其资产;
  • 提高处理涉及政治敏感人物交易的监察要求;
  • 将税务犯罪引入清洗黑钱的上游犯罪以扩大涵盖范围;
  • 采用强化的风险为本措施,以便各个国家及私人领域能更有效地投放其资源,专注处理较高风险的领域;
  • 增强国际之间的合作,尤其包括相关实体的信息互换、联合调查行动及追踪、冻结和充公不法资产等;
  • 优化金融情报组织及执法机关操作系统、技术及职能,以促进调查及起诉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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