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禁錮高利貸去年大增

2015年2月22日

早前司法警察局公佈了去年(二○一四年)的刑事立案統計數字,其中立案數量比較多的案件包括有盜竊案件(全年共有一千五百二十五宗)、將假貨幣轉手案件(包括使用偽造信用卡,全年共有三百○八宗)等。

 

另一方面,有部分案件的立案數量相比二○一三年顯著增加,當中包括詐騙案件,整體數量相比二○一三年增加約五成;與博彩直接相關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以及高利貸案件,同比亦增加了接近八成及三成。以下簡介該三種犯罪的法律規定。

 

詐騙

 

有關詐騙方面,電話詐騙和網絡詐騙的案件數量均有所增加。電話詐騙去年共有三百七十五宗,相比二○一三年上升超過三倍;網絡詐騙亦有四百五十二宗,同比增加了三成三。根據《刑法典》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他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使造成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會構成“詐騙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

 

此外,如果因詐騙而造成財產損失超過三萬澳門元,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如果因詐騙而造成財產損失超過十五萬元、或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又或使受損失的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的情況下,行為人最高甚至可判監禁十年。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與博彩直接相關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二○一四年有七十一宗,相比二○一三年增加約一倍。根據《刑法典》規定,拘留或拘禁他人,或使他人維持在被拘留或被拘禁狀態,又或以任何方式剝奪他人自由,會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五年。

 

如果剝奪他人自由持續超過兩日;又或在剝奪自由之前或同時,有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折磨,或其他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等情況,行為人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十二年。

 

高利貸

 

高利貸案件去年有二百○八宗,相比二○一三年上升約三成。根據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的規定,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此外,被判罪者亦可被處以禁止進入賭博場地的附加刑,為期最長十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2條和第211條,以及第8/96/M號法律第13條和第1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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