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圖“發新年財”換來監禁三月

2016年4月14日

建築工程公司商人去年初因“放貴利”被判刑九個月,緩刑兩年,且兩年不得進入澳門所有賭場,惟個多月後聲稱為圖“發新年財”,重臨賭場“大殺四方”,結果被法院判以違令罪,入獄三個月。商人不服不得緩刑裁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遭到駁回,鋃鐺入獄三個月。


稱“元宵後便過完年”

 

中級法院指不接受上訴人辯解乘農曆正月入賭場博彩耍樂的理由,其三月十一日進入賭場,經已過了正月十五,按照中國人習俗,“過完元宵,這個農曆新年就算是完了”,上訴人還熱衷於賭場耍樂,這說明了甚麼,上訴人心裏十分清楚。

 

再者,上訴人前一個判罪正是與賭場利益有關,原審法院也是考慮到對犯罪的特別預防,對上訴人施加禁止進入賭場的附加刑。

 

很明顯,在原審法院給予緩刑後,上訴人在一個多月後就重踏違反禁令之路,從中顯示了很高的故意程度,並不能再讓法院相信簡單以徒刑相威脅,或說以不剝奪自由的刑罰已經足夠實現懲罰的目的。

 

基於此,中院在衡量上訴人的人格特徵、社會條件、家庭條件以及這次犯罪的前因後果,維持原審法院不適用緩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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