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未滿21歲入賭場11月生效

2012年8月28日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法律的標的為:1)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進行幸運博彩的條件;2)禁止未滿21歲的人在娛樂場內從事職業活動;3)規範被禁止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或其他幸運博彩收益的價值的歸屬。

該法律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包括:1)未滿21歲的人;2)經確定的司法裁判宣告的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3)明顯精神失常的人;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包括公務法人的工作人員,以及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人員,但經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且不影響為執行公共職務而進入娛樂場的情況;5)明顯處於醉酒狀態或受毒品作用影響的人;6)攜帶武器、爆炸裝置或爆炸物的人;7)攜帶主要用於錄像或錄音,又或除錄像、錄音外並無其他重要用途的儀器的人,但經有關承批公司許可者除外。

法律禁止年齡未滿21歲的人於娛樂場內以自僱或受僱形式從事職業活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未滿21歲的人因具備專業技術而可提供必要的協助,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按個別情況許可其於特定娛樂場內以自僱或受僱形式從事職業活動。上述禁止規定,不適用於本法律生效前由承批公司或其他實體聘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未滿21歲的工作人員。承批公司須於該法律生效之日起計30日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送交一份符合上述規定要件的工作人員名單。另外,承批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藉他人於其僱主所經營的娛樂場進行幸運博彩。

該法律的禁止進入娛樂場規定,不適用於在緊急或災難情況中提供救援或民防服務的人,尤其消防員、醫療及醫護人員。

禁止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或其他幸運博彩收益的價值,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處罰方面,作出以下行為的人,如對其不適用較重處罰,則科澳門幣1000元至1萬元罰款:1)違反禁止未滿21歲、明顯處於醉酒狀態、攜帶武器等規定而進入娛樂場或於娛樂場進行幸運博彩;2)在娛樂場內被治安警察局或司法警察局人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時拒絕出示;3)在娛樂場內滋事等等。如幸運博彩承批公司作出以下行為,科1萬元至50萬元罰款:允許未經許可的年齡未滿21歲的人以自僱或受僱的形式在其屬下娛樂場內從事職業活動,即使屬單純的過失亦然;允許年齡未滿21歲的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或已被適當地通知因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而被禁止進入娛樂場者進入娛樂場、於娛樂場內逗留或進行幸運博彩,即使屬單純的過失亦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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