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貴賓廳捲款潛逃案是競合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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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前日在分析「多金」貴賓廳帳房總監周玉媚涉嫌捲巨款潛逃一案指出,「周玉媚案」揭露的「高息集資」方式,是否屬於「非法攬儲」或「地下集資」,金管局也應進行調查研究,作出定位。

 

或許,「多金娛樂一人有限公司」也自感倘果涉及「非法集資」,該案的案情將更為嚴重,因而昨日刊出了《聲明》,撇清自己與「非法集資」的關係。實際上,該《聲明》有兩個詞段,是與此相關的。其一是「周╳╳在未經公司知情下,盜用公司名義,偽造蓋章,私下以超高利息作利誘,向涉及在內之人士集資,騙取金錢」;其二是「本司從沒有以高息集資,因清楚知道此類行為是違紀違法的」。

 

其中第二點,是承認該事件除了是內部盜竊之外,還涉及「高息集資」問題,並表態認知到這是犯罪行為。而第一點則是撤清自己與「高息集資」行為的關係,直指這是周玉媚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至於周玉媚為何會得到「涉及在內人士」的信任,是因為「盜用公司名義,偽造蓋章」。而這個行為,同樣也是犯罪行為,觸犯了《澳門刑法典》中的「假造印、壓印、打印器或圖章」罪。

 

周玉媚的「高息集資」行為,更應是涉嫌觸犯了《澳門刑法典》中的「詐騙」罪,及《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其案情,有點類似今年初司法警察局與金融管理局聯手破獲一宗以「合作社」名義高息收受公眾存款的案件。在該案中,該「合作社」的「業務」以高息吸收存款為主,利息最低為日息零點零一厘,最高為十二厘,同時設有不同配搭。當客戶入會後,「合作社」會以優惠券、代用品及護膚品等作為禮物,而成功介紹客戶入會也可收取存款千分之一的介紹費。由於這家「合作社」開設在北區,顯然其涉嫌行騙的對象,是以內地新移民為主,畢竟內地居民尤其是農村的農民,對「合作社」的稱謂較為熟悉,甚至懷有親切感,極為容易對其產生代入感,因而輕易上當受騙。

 

而按照《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金融機構需在金管局登記及取得牌照,方可接受公眾存款,而金管局網上也有提供相關機構的清單資料。任何機構向公眾收取存款,無論利率多少,只要屬未經金管局發牌,便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

 

至於「高息集資」在澳門特區是否屬於犯罪行為,筆者暫時找不到這方面的資料,日後再分析。但在內地和台灣地區,都是屬於違法行為。當年台灣地區的「地下高息集資」活動十分猖獗,警方曾發動集中打擊行動,那些「地下銀行」經營者在警方追緝下紛紛逃離台灣,其中有一些逃到了澳門,甚至有人將涉嫌以高息非法攬儲到的資金,收購了澳門賽馬車會,並將之改建為賽馬會,還計劃以衛星轉播,在台灣地區收受投注。而在台灣《刑法》中,有一章是《賭博罪》,這同樣也是犯罪行為。據說,就是因為上述種種因素,使得其業務無法在台灣展開,「再次發財夢」碎,再加上在集資中受騙的苦主中,具有黑社會背景者以爆炸等暴力手段追債,而迫得某台資集團出售賽馬會。

 

至於內地,《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當然也包括以高息為誘餌,進行集資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內地《刑法》中有一項「集資詐騙罪」,將那些非法集資是為了個人肆意揮霍,用於個人購車、購房、包養情人等行為,與集資後單純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予以區別,「集資詐騙罪」可判處死刑,而單純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倘是比照內地《刑法》,周玉媚所觸犯的,是「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較重;而非量刑較輕的單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現在看來,即使是澳門相關法律中沒有「高息集資」的罪名,但就周玉媚涉嫌沒有按照《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在金管局登記及取得牌照就接受公眾存款,就已經構成「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無論其利率是多少。而所付利息的高低,只是衡量案情的輕重而已。因此,「高息集資」只是「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的表現形式,而非單獨成為一個罪名。但即使如此,也宜補強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參考內地相關法律的內容,對「非法集資」的手段和用途,予以區隔。倘是為了據為個人所有並用於揮霍,應在「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的基礎上,競合疊加「詐騙罪」。而只是為了生產經營但又無法向銀行取得貸款,而單純地進行非法集資,則適用「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

 

從周玉媚的所為看,她不但是涉嫌觸犯「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而且也涉嫌觸犯「詐騙罪」,還涉嫌觸犯「假造印、壓印、打印器或圖章罪」,以及濫用公司信任。因此,是一宗競合犯罪。
 

其實,該案還引帶其他有可能的犯罪行為,那就是周玉媚本人是否利用項非法集資活動,進行清洗黑錢,及某些存戶是否以「存錢」的名義來清洗黑錢?尤其是在內地加強對銀聯卡套現的限制之後,內地資金經過非正常匯兌渠道流入澳門受到較大的限制,透過地下錢莊等途徑,來從事及掩護其清洗黑錢或非法兌匯的行為。周玉媚的做法,是否也在有意無意地配合甚至參與這種清洗黑錢的犯罪行為?倘答案是肯定的話,那也是違反了國家和特區的相關法律,以及有關反洗黑錢的國際公約了。
 

因此,對該案,不單止是司法警察局負起偵查責任,而且金管局和博監局都要介入。引而伸之,對其他貴賓廳有類似集資活動的,都要進行一次大檢查。
 

高天賜議員深度介入了該案苦主的請願活動,並曾陪同苦主們到澳門中聯辦陳情。由於他已經獲得葡國某政黨提名,參加葡國國會議員的選舉,因而他現在就具有「葡國政黨的代表」的身份,因而也就是另一個主權國家的「政治代表」。但他卻不知忌諱迴避(或根本上是就是故意為之),跑到代表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澳門中聯辦,指導「群體活動」,在客觀上就是挑釁中國政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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